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15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21:10点击次数:12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15号
违法行为人马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7时许,史xx无故将李xx电动自行车推倒后,对李xx殴打,马xx到场后持长形木方x实施伤害行为被劝止,后对李xx有伤害行为,经鉴定李xx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违法行为人马xx的陈x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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