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02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20:08点击次数:3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502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晓x伙同陈xx等人在魏县梨乡大街“老外婆饭店”北侧公园,无故对郭xx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王x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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