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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56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19:33点击次数:1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56号

违法行为人崔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 2025年08月07日00时许,在魏县魏城镇红星美凯龙一楼过道处,崔xx伙同他人对杨xx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杨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x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崔xxx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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