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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55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19:02点击次数:7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55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3年07月27日因刘xx、牛xx涉嫌抢劫案被大名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名镇刑警中队立案。 2023年06月19日因栗xx被殴打案被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立案。 2023年06月05日因德政学校门口打架斗殴被魏县公安局德政派出所立案

现查明: 2025年08月07日00时许,在魏县魏城镇红星美凯龙一楼过道处,刘xx伙同他人对杨xx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杨xx的伤情为轻微伤 。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法医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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