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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52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18:29点击次数:6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52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8月25日19时许,在魏县礼贤南街第七小学门口南边200米路西,刘xx等人无故对张xx、王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刘x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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