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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85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17:34点击次数:6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85号

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派出所,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8月07日00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x村,杨云x将陈x飞家西户的窗户玻璃砸坏。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受害人陈述、玻璃损坏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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