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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98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17:06点击次数:1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98号

违法行为人马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24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马xx在魏县魏城镇xx村牌坊东侧便道上因琐事和马xx发生争吵,后马xx对马xx殴打,造成马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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