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43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16:10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43号
违法行为人白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1日13时许,白xx和其女儿陈利x在魏县礼贤南街“小烧饼”饭店吃饭时,将服务员白xx放在桌子上的手机盗走。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报案人陈述,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白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白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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