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440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15:40点击次数:1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440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11月06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09月23日20时43分许,刘xx饮酒后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魏县辖区xxxxxx村村内道路由东xx行驶至联通线杆时未确保安全通行,与相对方xx盼盼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三轮车(车上乘坐贾xx,贾xx)相撞,造成贾xx、贾xx、贾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xx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证人证言,当事人询问笔录,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视频监控等证据予以佐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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