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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1433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12:51点击次数:1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1433号

违法行为人杜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3年4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2月3日上午11时,在xxxxx村,杜xx家与杜x林家因桩基外墙空调外机挪动问题争吵后双方人员发生打架,杜xx与杨xx发生打架。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证人证言、受害人指控、现场监控视频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因杜xxx已满七十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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