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四)行罚决字〔2025〕1431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12:23点击次数:1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四)行罚决字〔2025〕1431号
违法行为人薛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x村xxxxxxx组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 2025年10月06日凌晨0时到3时许,薛xx伙同张xx窜至双井镇五岔路口连瑞峰经营的纯源超市,用铁棍将超市的将铝合金卷帘门撬开、进到超市后盗走中华、荷花、玉溪、利群、黄xx等品牌香烟十几盒及三成条烟(蓝x、黄xx、玫瑰二代x各一条)共价值600元左右,一部oppo牌旧手机价值400元左右、30多袋牌槟榔价值400元左右及100元左右零食,另外盗窃现金400多元。总共价值19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报警人材料、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薛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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