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418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10:16点击次数:1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418号
违法行为人连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29日11时至13时,魏县仕望集镇xxx村xxxxxxxxxxxx队的队伍当中情绪失控,拒不配合信访工作人员,并在北京信访总局排队的队伍当中大哭大闹,扰乱了北京信访总局的正常单位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以上事实有报警视频,询问笔录及违法行为人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连x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魏南罚决字【2024】001号
-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