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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1432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08:39点击次数:1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1432号

违法行为人杜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3日上午11时,在北皋镇xx村,你与杜x林家因桩基外墙空调外机挪动问题争吵后双方人员发生打架,你与施xx发生打架,施xx和你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你的伤情为轻微伤,施xx的伤情为轻微伤。 。

以上事实有 出警视频、受害人指控、伤情鉴定文书、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及你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杜xxx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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