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1430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08:05点击次数:10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1430号

违法行为人施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3日上午 11时,在xxxxx村,施xx家与杜xx家因空调外机挪动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施xx与杜xx发生打架,施xx与杜xx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施xx的伤情为轻微伤,杜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受害人指控、伤情鉴定文书、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施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