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1408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05:06点击次数:1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1408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29日09时许,你在邯郸市xxxxx区面积差为由,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郭xx的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赵xx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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