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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1401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04:35点击次数:2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1401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2年06月10日,因邵xx被殴打案,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4年03月05日,因刘xx寻衅滋事案,被魏县公安局拘留。

现查明:2025年3月14日、17日违法嫌疑人刘xx为达到个人目的将九十岁父亲刘x送至县委政府门口以静坐的方式向政府施压造成多人围观扰乱政府正常办公。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笔录,证人证言,视频影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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