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13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03:08点击次数: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13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x村乡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曹xx在魏县望远北街(人民医院北边100米路x),将路边停放的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牌轿车偷开走,车辆损坏后,曹xx租用拖车将车辆拖回原处。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以及曹xx对此案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因违法行为人曹x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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