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00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58:06点击次数:1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400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27日22时许,在魏县望远北街路东“宝玉雅迪电动车”门口,李xx将耿xx车辆上的雨刮器掰坏。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被害人材料、现场监控视频以及违法行为人李xx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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