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1394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56:32点击次数:1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1394号
违法行为人Bxxxxxxxx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23日09时许,我单位民警在走访中,发现xxxxxx村疑似外籍人,经进一步了解 ,该人叫BUI THI KHAM,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越南乂安x相阳县峨眉社朔库邑人,2023年09月21日持护照(Exxxxxx-Lxxxxxx签证)从东兴口岸入境,后流窜至魏县。该人涉嫌非法居留。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Bxxxxxxxxx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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