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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87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53:04点击次数:1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87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杜町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13日08时许,在魏县魏城镇杜町x张xx家宅基地,张保x和张xx因桩基纠纷发生争执,后张xx对张保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出警视频、证人证言、受害人张保x住院病历、违法行为人张xx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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