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386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50:31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386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11日23时04分许,陈x一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魏县辖区xxxxxxxxxxxxxxxxxx村路段时,与安聊线张x前村路段北侧便道上张xx停放的xxxxxx小型轿车、华xx停放的xxxxxx小型轿车以及路旁的线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xx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x一弃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供述、事故认定书、网上查询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罚款壹仟伍佰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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