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网)行罚决字〔2025〕1378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49:57点击次数:1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网)行罚决字〔2025〕1378号
违法行为人韩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8年12月05日,因韩xx被故意伤害案,被魏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12月份,韩xx使用抖音昵称“梁x”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魏县中医院的负面信息,称中医院做假病历,伪造病历的帖子,进行舆论造势,给魏县中医院施压。经核查此信息为虚假信息,严重扰乱了魏县中医院的办公秩序。2025年10月17日15时许,使用新浪微x“用户793xxxxxxxxxxxx1006”(微x使用人韩xx,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02221X,魏县xxxxxxx村人)在微x平台上发布:河北省副省长,邯郸市委书记外甥,打人,抢手机,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经核查此信息内容为虚假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微x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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