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383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49:21点击次数:1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383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xxxxx村x组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3日凌晨2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刘x伙同违法行为人张xx从大名县骑着电摩窜至魏县美康西区x区院内,违法行为人张xx、刘x将停放在魏县美康西区x区院内赵xx汽车(一辆大众途岳汽车,白色,车牌照:冀xxxxxx)车门拉开,将赵xx汽车内现金盗走。
以上事实有 报案记录、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刘xx行政拘留十三日,因违法行为人刘xx(2010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5201011200032)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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