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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384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48:21点击次数:3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384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x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3日凌晨2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张xx伙同违法行为人刘x从大名县骑着电摩窜至魏县美康西区x区院内,违法行为人张xx、刘x将停放在魏县美康西区x区院内赵xx汽车(一辆大众途岳汽车,白色,车牌照:冀xxxxxx)车门拉开,将赵xx汽车内现金盗走。 。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因违法行为人张xxx(2010年12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5201012311631)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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