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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377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47:45点击次数:1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377号

违法行为人栗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车往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11日凌晨,栗xx游逛至魏县体育中心北门实施拉车门盗窃,将报警人王元x的奔驰suv汽车上的一部苹果手机偷走。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栗xx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栗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栗xxx在实施盗窃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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