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441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46:33点击次数:1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441号
违法行为人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10日11时许,周计x同家人返回家中时经过魏县仕望集镇xx村彬彬超市附近后因车辆挪车问题与他人发生口角,周计x辱骂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周计x辱骂他人后,遭到对方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违法人周计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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