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85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45:57点击次数:1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8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x0月13日 7时54分许,在魏县魏城镇康xx润泽园小区x号楼x0楼xx赵xx家进户门附近,因生活噪声你来赵xx家讨要说法。见面后你与赵xx发生口角,情急之下你动手打了赵xx。
以上事实有由被侵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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