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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380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45:21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380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10日22时许,李x严与郭x友返回家中时途径魏县仕望集镇xxx村彬彬超市,随后郭x友到超市购买水,李x严在车x等待,因过路问题李x严与郭x友与周xx发生口角,双方互相辱骂,并引发打架,导致周xx被打伤,经法医学伤情鉴定,周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违法人李x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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