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82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43:41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82号
违法行为人申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西南温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21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申延x通过浏览手机网页上的信息结识诈骗分子,后在诈骗分子的蛊惑下,把自己名下的邮政储蓄卡(卡x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给诈骗分子使用,诈骗分子许诺给其每月3000元的好处费,期间申延x邮政储蓄卡卡xxxxxxxxxxxxxxxxxxxx内有46000元的涉案流水,申延x没有获利。
以上事实有上级反诈中心推送的涉案流水信息、申延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申x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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