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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1367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42:52点击次数:1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1367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 2025年09月13日下午18时许,在北皋镇xxx村,申xx和常xx手持彩钢瓦到刘xx家门前,随后刘xx和妻子陈xx与常xx、申xx因争夺彩钢瓦发生打架,申xx殴打了陈xx造成陈xx受伤,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刘xx开始殴打申xx,常xx殴打了刘xx,随后常xx将刘xx推倒在地,刘xx倒在了自家门前头部碰到门前台阶造成头部受伤,经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指控、出警视频、现场监控视频及违法行为人刘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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