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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1366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41:36点击次数: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1366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 2024年2月19日晚上8时许,因为邻居水道眼一事,刘xx在北坡头村民交流群内发布侮辱他人的微信语音消息,随后刘xx和妻子陈xx与陈xx在微信群里发生互相辱骂行为。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群记录录屏、受害人指控及违法行为人刘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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