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70号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70号
违法行为人甄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5年07月因王xx车内物品被盗案被魏县公安局处理。 2025年06月因李x物品被盗案被魏县公安局处理。 2025年06月因喆啡酒店门口盗窃被魏县公安局处理。 2025年06月因xxxxxx尚品阳光物品被盗案被魏县公安局处理。 2024年12月因李xx被殴打案被魏县公安局处理。2023年02月因2023.02.13魏县第八中学殴打他人案被魏县公安局处理。2022年09月因9.5魏州桥打架案被魏县公安局处理。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甄xx伙同蒿xx等人在魏县洹水大道西段“江湖烧烤”附近,无故对申孟x、张xx殴打,经法医鉴定张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甄xx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甄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甄x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魏南罚决字【2024】001号
-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