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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372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37:06点击次数:1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372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xxx村x组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16日10时许,李xx(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032,邯郸市成安县成安镇xxx村村民),在仕望集镇xxxx区东门外侧便道上看四下无人,路边停有大量电动三轮车,就有了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的想法,随后从车内拿有一把十字改锥实施了盗窃电瓶行为,在盗窃电动三轮车的过程当中被我单位民警现在抓获,盗窃电动三轮车共计四辆,其中三台已经将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拆除,在拆除第四台时被我单位民警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询问笔录及违法行为人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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