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1373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36:21点击次数: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1373号
违法行为人房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双井镇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 出警情况:2025年10月09日03时许,双井镇xx村村民房xx酒后在双井镇夜色KTV内唱歌时无辜将KTV包厢内的石膏墙板、门框角、包厢门防撞柱等物品损坏。后又手持双头(斧头、锤x)威胁店老板王xx要强行离开。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材料、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出警视频、被损坏物品照片、违法行为人房xx的供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房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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