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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59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34:43点击次数: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59号

违法行为人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3年03月04日因段xx被殴打案,被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立案;2025年09月22日因魏州中学栗xx郭xx被殴打被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现查明:2024年11月12日23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xx区门口,高xx等人无故对刘xx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刘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法医鉴定文书、违法行为人高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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