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53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33:36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53号
违法行为人常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11日21时许,在魏县魏城镇益民山‘佳惠超市’门口附近,常祖x踹了张xx一脚。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出警视频,违法行为人常祖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xx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常xxx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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