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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349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32:49点击次数:1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349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22时30分,仕望集镇郭xx村陈xx儿子闫x在玉龙湾小区东侧“俊x生活超市xxxxxxxxxxxxxxxx区业主赵xx,赵xx因饮酒原因打了闫x一耳光,后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闫x耳膜穿孔xx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出警视频,现场监控与违法行为人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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