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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63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31:29点击次数: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63号

违法行为人袁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县东代固派出所,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16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魏城镇xx村xxxxxxxxxx楼7楼xx发生刑事案件,袁xx未按规定报送出租房屋和居住人员。

以上事实有袁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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