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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358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30:40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358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xx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14日1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10月14日1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10月05日23时30分许,李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在魏县礼贤街文x公园东门路段xxxx向后倒车时未确认后方xx,撞在聂xx停放在道路xxxxxxxxxxxx号牌行驶车上,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xx弃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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