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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1356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30:02点击次数: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1356号

违法行为人徐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07日,徐xx(男,1954年02月05日生)将常x种植的三棵冬青树和一棵榆树损坏。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接处警视频、及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徐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xxx行政拘留五日,因因违法行为人徐xxx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徐xxx予以行政拘留三日,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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