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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47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26:52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47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9月16日19时许,张xx、李xx等人在魏县魏城镇生态公园东门采取围堵等方式向辛xx滋事。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五日,因李x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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