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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41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24:52点击次数:1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41号

违法行为人马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马于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09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马xx酒后在魏县龙乡大街与洹水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以买熟食为由与路边熟食摊老板滋事,并殴打熟食摊老板。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马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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