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45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24:23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45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9月25日21时许,张xx以常祖x在班级内喊其父母名字、给其起外号一事,张xx和同学来到魏县xxxxxx区xxxxxx楼下,将常祖x从家中叫出来后,张xx要求常祖x道歉,后张xx以常祖x不道歉并且辱骂其为由,张xx在常祖x屁股部位踢了一脚。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张x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 张xxx在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 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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