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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台)行罚决字〔2025〕1342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22:52点击次数:1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台)行罚决字〔2025〕1342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9月24日,因李xx电车被盗案被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处理,2024年9月24日,因9.24玉龙湾电车盗窃被魏县公安局仕望集派出所处理,2024年10月18日,因李xx等盗窃电车案被魏县公安局北台头派出所处理。

现查明:2025年10月04日15时30分许,魏县北台头乡xx村刘xx伙同他人在台前村李xx家将北台头乡西xx王宇x殴打。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音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人未满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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