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46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22:10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46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4年7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魏县大队处理
现查明:2025年8月27日12时许,在魏县魏城镇翰林府小区xx号楼xx元15楼xx,赵xx将屋内的瓷砖砸坏。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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