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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1326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18:33点击次数:1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1326号

违法行为人石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北皋镇西康町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17日上午11时许,在北皋镇xxx村一处土坑内,违法行为人石xx伙同常xx、刘x菲、闫xx、王xx等人无故殴打了高xx,并且违法行为人石xx还从高xx上衣外套兜里拿走6元人民币现金,违法行为人石xx将这6元用于购买雪糕。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指控,证人证言、出警视频及违法行为人石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之规 定,因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 满十八周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因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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