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52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17:36点击次数: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52号
违法行为人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5年4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5年6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5年7月6日因盗窃被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5年7月18日因偷开机动车被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10月11日0时许,宋xx伙同赵xx等人将栗xx停在魏县魏城镇望远南街南关第三幼儿园南侧路东车位xxxxxx的面包车盗窃开走。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出警视频,现场视频,违法行为人宋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因违法行为人宋xxx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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