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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54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12:26点击次数:1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54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5年8月6日,李xx因寻衅滋事被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日。

现查明:2025年08月08日17时许,李xx伙同杨xx在魏县魏城镇干菜市场对段xx实施殴打。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指认、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x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 违法行为人李x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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