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1339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18:22点击次数:4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1339号
违法行为人房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双井镇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 出警情况:2025年10月08日21时41分许,双井镇xxx村村民房xx酒后z在双井镇金穗加油站内加完油后,在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加油站工作人员包内的440元人民币拿走。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材料、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房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房x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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