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1329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17:57点击次数:4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1329号
违法行为人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8月10日10时左右,在xxxxx村北地因浇地流水问题王x换与同村的程xx、冯xx、冯xx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对方,后程xx、冯xx与王x换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造成王x换、程xx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x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程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出警视频、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冯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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